第一条为提高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评估实验室安全风险,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心技术副主任负责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的审核认定,中心安全员负责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开展实验类别、频次、时间、性质及安全风险等级等。
第四条根据学校规定,中心实验室类型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五条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六条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病原微生物(当前无此类实验);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当前无此类实验装置);4.压力容器;5.起重机械(当前无此类机械);6. 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当前无此类设备);7.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8.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七条等级认定标准主要包括:1.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2.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3.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4.未列入以上3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八条中心安全员负责每年根据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各技术小组长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照表格定期评估实验室安全风险。
第九条中心技术副主任审核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开展实地检查,确认无误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确认实验室安全分类及等级后,中心安全员负责在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标明危险级别;督促相关责任人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技术副主任审核确认后悬挂张贴,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相关制度应提交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中心安全员负责督促各实验室配备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中心安全员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组织兼职安全员开展定期检查工作,检查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满足与符合情况,相关人员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具体检查规定应符合中心有关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中心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条款进行安全评估,评估过程中应保持真实客观,不得瞒报、漏报安全风险。
第十四条实验室新增实验内容、新增设备配置或发生功能布局改变等有可能影响安全风险评估等级的情况下,各技术运行小组长应在发生变化一周内报中心安全员开展新一轮的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本文经2023年11月23日主任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