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分析测试中心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西交大仪〔2021〕7 号)有关规定,为鼓励校内师生深度使用分析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仪器设备,提升设备使用效益,中心 对校内用户使用中心设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第二条 科研成果主要指发表的高水平论文。
第三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需明确致谢中心(人员)或署名中心人员。致谢参考模板:We thank Dr. / Mr / Miss *** at Instrument Analysis Center of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for their assistance with *** and *** analysis. 每项成果允许申请一次奖励。
第四条 审核通过的高水平成果奖励以测试费的形式发放,奖励测试费可在中心任意设备上抵扣分析测试费用。
第五条 中心全年受理用户成果奖励申请业务,每年 6 月、12 月对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用户对成果奖励进行兑现。
第六条 原则上用户应在成果获得一年内申请成果奖励,申请需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通过线上提交申请,并提供成果证明 材料。
第七条 一、二区SCI论文(论文分区参考最新中国科学院论文划分标准执行)中明确致谢中心(人员),每篇奖励测试费 600 元;论文署名包含中心人员,每篇奖励测试费 1200 元。
第八条 Nature子刊(Nature communications除外)论文明确致谢中心(人员),每篇奖励测试费 5000 元;论文署名包含
中心人员,每篇奖励测试费 10000 元。
第九条 Nature、Science或Cell期刊论文中明确致谢中心(人员),每篇奖励测试费 8000 元,论文署名包含中心人员,每篇奖励测试费 15000 元。
第十条 在学校新闻网或其他重要媒体的宣传稿中致谢中心,测试费奖励是对应奖励标准的 1.5 倍,多渠道发布按照最高奖励标准核定。
第十一条 成果奖励可在申请人课题组范围内使用,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未使用的成果奖励予以作废。
第十二条 成果奖励使用时应在现场得到中心实验技术人员确认并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成果奖励可以与中心其他非自主操作类测试费优惠政策叠加使用。
第十四条 同一课题组成员获批的成果奖励可在兑现时申请合并,兑现后不予合并,与已获得奖励不予合并。用户毕业时 可将有效期内的奖励余额转移至课题组其他成员使用;课题组负 责人离职或变更时,成果奖励不予转移。
第十五条 用户使用中心设备或由中心技术人员参与产出的其他高水平成果(包括国家标准、专利、获奖、重大项目等) 奖励,由用户提交申请,中心评定奖励额度。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分析测试共享中心校内用户成果奖实施细则》(西交分析〔2020〕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