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分析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高效持续运行,提升服务质量,根据《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西交〔2021〕24号)、《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管理办法》(西交财〔2001〕36号)、《西安交通大学实验技术队伍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西交人〔2014〕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面向校内外全面开放共享,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运行费和服务费。在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对外服务,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公共平台良性发展。
第二章服务方式与范围
第三条 中心服务项目包括测试实验项目及综合技术项目。
(一)测试实验项目包括分析测试(含CMA认定检测项目)、样品处理及制备、数据处理、特殊环境设施使用等服务。
(二)综合技术项目包括综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方法开发、结果解析、综合测试评价等服务。
第四条 测试实验项目按照设备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实行校内、校外差别核定,校外服务收费标准不低于校内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具体核算参照设备运行维护成本、人力成本、校内外同类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学校规定的核算范围确定。
第五条 测试实验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备案制。中心在认真核算运行成本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校内相关用户意见,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论证、财务处备案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校内共建单位或团队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校内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综合技术项目根据技术服务内容,一般以项目形式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服务费用优惠
第八条 校内用户利用中心资源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符合中心用户成果奖励相关规定的,经用户申报,中心审核后可给予一定额度的测试实验服务费用优惠。
第九条 校内用户自主操作仪器设备可享受收费优惠。原则上,工作时段按照校内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收费,非工作时段(夜间、周末、节假日)按照校内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收费。
第十条 为开发仪器设备功能和提升技术人员水平,中心组织技术人员开展仪器设备研制、技术方法开发等实验技术创新项目,在保证用户服务的基础上,经中心主任会批准,可免费使用设备。
第十一条 对与中心开展技术合作及信誉良好的长期批量测试用户,经用户申请,中心主任会批准,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二条 中心依据仪器设备的功能和类别,设置责任教授,负责相关仪器设备的新功能开发、升级研发等。设备责任教授使用中心设备,根据技术研究任务情况可申请设备包年使用或费用减免,具体由实验技术人员与责任教授共同拟订设备功能开发和设备使用方案,报中心主任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新购仪器设备在调试、试运行期间的测试实验服务收费可依据仪器设备运行状态由中心临时制定。
第十四条 中心依据仪器设备使用、运行和其它特定情况,不定期开展优惠推广和宣传活动,提升中心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五条 除用户成果奖励外,中心各类服务费用优惠规则不予叠加。
第四章收入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开设中心对外服务收入专用账户。用户通过学校大型设备物联共享系统记录使用过程并形成计费明细,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十七条 中心根据用户类型确定费用结算方式并定期结算。用户分为长期用户和临时用户。
(一)长期用户为物联共享系统注册的校内外用户,在学校设置的信用额度或用户保证金额度范围内,可先使用设备后结算,超出额度或定期未结算费用的,中心暂停服务,费用结算后恢复服务。
(二)临时用户为非注册校外用户,由中心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即时结算费用;未即时结算的,中心实验技术人员不得再次提供服务,费用结算后恢复服务。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预约,记谁费”的原则,原则上课题组之间不得代约代测。中心实验技术人员为各类用户代约代测产生的测试实验服务费用由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及时清缴。
第十九条 校内用户不得为校外用户代约代测,一经发现按照校外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享受各类减免的用户为他人代约代测,一经发现取消所有优惠。
第二十条 各类用户应当按照中心管理规则和设备预约须知使用仪器设备,对于恶意爽约、迟到、虚占机时、超时占机等行为,技术人员可按照仪器设备预约使用的相关违约规则计费。
第二十一条 中心按要求接收上级部门有关开放共享的创新券,相关补贴用于中心建设和日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收入在学校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平台日常运行,队伍建设和平台建设发展。
(一)日常运行包括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和维保、实验室装修改造、耗材、交流培训、论证评审、外协测试加工、设备租赁使用以及各类宣传、出版文献费、信息平台开发维护等。
(二)队伍建设包括人员奖励绩效、外聘人员劳务、学生助研、实习生补助等。
(三)平台建设发展主要指支持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方法开发研究、设备研发研制等。
第二十三条 中心定期对收费业务、票据使用、收支情况等开展自查,规范服务行为,并与财务处核对服务收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实验技术人员须按照学校审批的收费标准、范围、程序收取测试实验服务费用,严禁私下收取费用或擅自减免费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3日起执行。